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)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根据政策要求,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。请各位教职工于2023年12月31日前,登录“手机个人所得税APP”操作,具体操作指南及标准详见“be365体育平台计划财务处”微信公众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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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吴琼 联系电话:28008876
特此通知,望互相转告。
计划财务处
2023年1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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